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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代言广告超期宣传 潘长江诉酒厂侵权获赔130万
发布日期:2015-08-24 18:38:38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合同期限已到,酒厂却仍用代言明星潘长江的肖像进行宣传。今日,北京海淀法院认定“盼长江”酒的广告宣传侵犯了潘长江的肖像权,判决两生产销售商赔偿潘长江130万元。

  2010年3月,潘长江与安徽佰年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平面广告代言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2月29日,届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但潘长江发现,在合同到期后,安徽佰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盼长江公司仍大量生产带有潘长江肖像的多系列瓶装酒,并继续使用潘长江的肖像宣传,还通过三家网络公司设立的网站广泛宣传,招商代理、销售。潘长江将上述五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佰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盼长江公司在合同期满而未续约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潘长江的肖像宣传,而未支付合同届满后的使用费,构成侵权。三家网络公司提供的是网络服务,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相关信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安徽佰年公司、盼长江公司停止侵权,向潘长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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